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:2025-01-20 04:39:15
一、权利质权的定义:
为了担保债权清偿,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。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。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。
二、权利质权的特点:
(1)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。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;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;
(2)这种担保物权(质权)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。
(3)质权一般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,只能是动产与某些权利;
(4)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;
(5)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。
三、权利质权的内容: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四十条规定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:
(一)汇票、本票、支票;
(二)债券、存款单;
(三)仓单、提单;
(四)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、股权;
(五)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、专利权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;
(六)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。
实际上,从民法上看,可质押的权利主要分成三类,即票据等有价证券,股票,股份;知识产权;一般债权。
四、权利质权的设立时间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:
1、以汇票、本票、支票、债券、存款单、仓单、提单出质的,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;没有权利凭证的,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(第四百四十一条 )
2、以基金份额、股权出质的,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(第四百四十三条)
3、以注册商标专用权、专利权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,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(第四百四十四条 )
4、以应收账款出质的,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(第四百四十五条)